廣州市工傷保險有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發(fā)布人:高級管理員 發(fā)布日期:2021-10-28

(一)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動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yè)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動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因工作環(huán)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wèi)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4、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qū)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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